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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证监局消息,日前,其对重庆农商行出具警示函,因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两项问题。
重庆证监局警示函称,经查发现重庆农商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前,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投资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此外,重庆农商行支行个别员工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了基金宣传推介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农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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